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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公司新聞
      藥店經營許可證辦理
      發布時間: 2024-10-27 14:44 更新時間: 2024-12-02 08:00

      辦理藥店經營許可證是藥店合法運營的必要條件,辦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:

      1. 確定開店條件
    1. 場地要求:藥店需有符合藥品經營要求的固定場所,通常要求場地在非住宅區域,并具備溫濕度控制、通風等條件。

    2. 人員資質:至少應配備一名執業藥師,并確保該藥師在營業期間在崗。

    3. 設施設備:藥品存儲和管理設備需符合藥品質量保障要求,包括冷藏、冷鏈等設施,并需配備溫濕度監控設備。

    4. 2. 辦理營業執照

      在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之前,需先取得營業執照。申請流程如下:

    5. 提交申請材料: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、經營場所證明(如租賃合同或房產證)。

    6. 審核并領取營業執照:營業執照需明確藥店經營范圍為“藥品銷售”。

    7. 3. 提交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

      獲得營業執照后,可向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。需準備以下材料:

    8. 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:按要求完整填寫。

    9. 營業執照復印件:顯示藥品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。

    10. 執業藥師資格證:提供執業藥師的資格證書和在崗證明。

    11. 經營場所證明: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。

    12. 設施設備清單:詳細列出藥品存儲和管理的設備,包括冷藏設備、溫濕度監控設備等。

    13. 4. 現場檢查與審核

      藥監部門會安排現場核查,以確保藥店具備合規的經營條件:

    14. 場地布局:檢查藥店布局、清潔程度、藥品陳列等是否符合要求。

    15. 設施設備:設備是否齊全,尤其冷藏、溫濕度控制設備是否符合藥品存儲標準。

    16. 人員資質:核查執業藥師和其他藥學人員的資質,確保符合規定。

    17. 5. 審批與公示

      通過現場檢查后,藥監部門會進行內部審批,并對藥店的申請信息進行公示。公示期內若無人提出異議,藥監部門會批準申請。

      6. 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

      公示期結束后,可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,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五年,到期前需提交續期申請。

      7. 其他必要手續
    18. GSP認證:藥店需通過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(GSP)》認證,確保藥品的質量管理符合國家標準。

    19. 醫保定點申請(可選):若計劃成為醫保定點藥店,可向當地醫保部門提出申請。

    20. 8. 定期年審和續展

      藥品經營許可證每年需進行年審,并在五年有效期結束前辦理續展。此外,若藥店的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經營范圍等信息發生變更,需及時向藥監部門申請變更。

      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而有所不同。


      9. 藥店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注銷

      在藥店運營過程中,若發生經營信息變更或計劃停止經營,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,以保持合規性:

    21. 變更申請:若藥店的經營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質量負責人或經營范圍發生變化,需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變更申請,并提供相應的支持文件(如新場所證明、新的執業藥師證書等)。

    22. 場地變更:若需更換藥品經營場所,應提交新的場地證明材料,并接受現場核查。

    23. 人員變更:法定代表人、執業藥師或質量管理負責人變更時,需提交相關資格證書、身份證明及新任職人員的簡歷。

    24. 注銷申請:若藥店不再經營,需將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一并注銷。申請注銷時通常需提交申請表、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,并接受庫存藥品的監督處理。

    25. 10. 違反規定的后果與處罰

     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嚴格遵守《藥品管理法》和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(GSP)》等法律法規,否則將面臨處罰。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:

    26. 無證經營:若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即開展藥品經營活動,將被依法查處。

    27. 違規銷售處方藥:藥店必須在執業藥師指導下銷售處方藥,且需嚴格核對和留存處方。

    28. 不合規的儲存環境:藥品未按溫濕度要求儲存,或冷鏈藥品儲存不當,將面臨罰款或整改要求。

    29. 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續展:藥品經營許可證若未按時年審或續期,藥監部門有權吊銷許可證。

    30. 11.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續期

      藥品經營許可證一般有效期為五年。在證件到期前,藥店應提前申請續期,以確保合法經營。續期申請流程與初次辦理類似,需提供以下材料:

    31. 藥品經營許可證續展申請表:填寫詳細信息并蓋章。

    32. 繼續符合GSP的證明:包括近期的GSP認證記錄。

    33. 經營場所及人員證明:若場所和人員未變,需提供現有資料的復印件;若有變動,則需提供更新后的信息。

    34. 12. 日常自查與配合監督檢查

      藥店需定期開展自查,并接受藥監部門的監督檢查。自查內容應包括:

    35. 藥品質量管理:確保藥品的進貨、儲存、銷售均符合規范,嚴禁過期藥品銷售。

    36. 人員在崗情況:確保執業藥師在營業時間內在崗,并做好處方藥銷售的指導工作。

    37. 存儲條件:定期檢查冷藏設備、溫濕度控制設施的運行情況,確保藥品在適當條件下存儲。

    38.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不定期進行抽查,若發現問題,藥店需立即整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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