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審批申請材料
1.建設項目屬地區屬各部門或計劃單列單位的報批函或請示;
2.項目建議書的批復;
3.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;
4.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;
5.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;
6.對交通產生較大影響的項目,提供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影響評價意見;
7.政府投資以外的資金籌措平衡方案說明材料;
8.按國家規定內容和要求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;
9.配套資金已落實的證明;
10.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。
注:信息化項目應提供上述材料的1、2、6、7、10。
二、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審批法律法規依據
1、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【2004】20號)
2、《政府投資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)(2019年)
3、《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)(2014年)
4、《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8號)(2005年)
5、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(暫行)的通知》(發改投資〔2005〕1392號)
三、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審批申報要求
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、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。
五、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審批流程
1.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到政務服務中心市發改委窗口申請;
2.受理;
3.審核;
4.審批;
5.發文。
四、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審批審批條件
1.取得項目建議書批復,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內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;
2.取得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批準意見;
3.政府投資以外的資金籌措平衡方案成熟;
4.配套資金已落實;
5.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通過專家評估;
6.需征地的項目初步完成征地、拆遷安置方案;
7.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審批條件。
注: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中的1、3、4、5、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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